即日起至6月30日止可申請滯銷蒸餾酒存貨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為因應98年6月1日起施行「菸酒稅法」第8條條文修正調降蒸餾酒菸酒稅規定,財政部已頒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將使降稅利益能迅速回饋消費者上。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利相關業者及民眾了解,已將該作業要點及相關書表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只要酒製造及進口商業者對其施行日前一日銷售已稅蒸餾酒之營業人帳載尚有存貨數量,均可於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檢具相關書表、銷貨統一發票、進口證明書、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及進銷存帳載資料影本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