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

 該處呼籲民眾,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被查獲,除依法須補稅外,並按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裁處20倍至30倍之罰鍰,處罰很重,莫存僥倖心理。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解答任何課徵印花稅的問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