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餾酒菸酒稅額調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蒸餾酒類之菸酒稅由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改為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並經行政院定98年6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為使米酒租稅負擔合理化,大幅減輕民眾購買米酒之經濟負擔,同時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品之誘因,以保護消費者飲用酒品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菸酒稅法第8條有關蒸餾酒課徵稅額之規定,業經98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2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將蒸餾酒類之菸酒稅改為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舉例來說,市售每瓶600cc,酒精成分20度之米酒,其酒稅將從現行111元調降為30元(2.5元×20度÷1000c.c.×600c.c.)。
該局呼籲,米酒售價將大幅調降,為確保民眾食用安全,請消費者選購合法酒廠所產製之酒品。另請蒸餾酒類產製廠商及進口商,將政府降稅額度完全反映在該產品最終售價,以鼓勵消費者使用合法酒品。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