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營業稅正確申報截止日,勿因誤解而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近日常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為什麼如期申報營業稅還需罰滯報金呢?經該局人員深入瞭解後,才知道癥結係因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超過申報期限2天,不會被加徵滯報金,故有些營業人就會習慣慢一、二天申報,而誤將逾期的第二天當做營業稅申報之截止日,如逾期的第二天適逢假日,即有可能誤認可再延期申報無需加徵滯報金。舉例來說,98年3-4月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是98年5月15日星期五,習慣於16、17日申報的營業人,誤以為17日才是截止日,因17日適逢星期日,理所當然可延至18日星期一申報不罰,事實上星期一申報已逾2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業人建立良好正確的報繳習慣,如有疑問可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該局同仁將為您做正確之說明。【#29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金立莉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