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監理機關逾檢註銷速辦相關手續以免使用道路被罰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法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若發現車輛因逾期檢驗經嘉義市監理站逕行註銷牌照者,勿存僥倖心理,以為沒收到稅單不用再繳牌照稅了,應儘速至嘉義市監理站辦理相關手續,以免車輛使用公共水路道路被查獲時,除須補徵本稅外尚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