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在5年列管期間內被法院拍賣,需補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布袋鎮蔡先生問:我在94年間曾贈與一塊農地給我的兒子,最近那塊農地被法院拍賣了,為什麼還要被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雖規定,將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得免徵贈與稅,但為確保農地農用,故該條但書復規定,如該土地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除該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外,應追繳應納稅賦。因蔡先生贈與給兒子之農地還在5年列管期間內,且該農地被法院拍賣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但書規定得不予追繳贈與稅的事由,故依法需補徵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對於列管農地違規使用的情形,稽徵機關會給予當事人1次恢復作農業使用之機會,如果能在期限內恢復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即無需追繳贈與稅。因此,蔡先生若能夠在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且繼續作農業使用,不論其回復所有權的登記原因為何,皆可免被追繳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您,將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贈與人在贈與時雖然可免納贈與稅,但受贈人在5年列管期間內如有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情事,贈與人仍可能被追繳應納稅賦,因此贈與人在贈與時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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