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之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公司會計陳小姐詢問:公司95年及96年度部分銷貨退回修理,因已無法修復,經買受人於97年6月底通知銷貨退回,其銷售退回應列於何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其銷售退回既屬不同會計年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故仍應列為97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且該項退回之貨品如確無法修護再售而須予廢棄時,得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後,列為當年損失,但如有廢品變價收入,仍應作為收益申報課稅。【#3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喜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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