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社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楠梓區鄭先生問:員工向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附設職工福利社購買商品,職工福利社為什麼未開立統一發票呢?有無符合稅法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附設職工福利社,係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者,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9款規定,是免徵營業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及職工福利社,如有兼營業對外銷售貨物、勞務,仍要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識別證),或對員工(對內)及非員工(對外)之販售區域予以區隔分開,或作其他易於辨識之處置;其屬對員工(對內)之銷售額部分,予以免稅,其屬對非員工(對外)之銷售額部分,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293】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麗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