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地產買賣契約已納印花稅不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地產買賣,賣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經稽徵機關查核結果,該地上建物原供商號設籍營業,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兩者應納稅額相差甚大,致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撤回申報案,原核課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依法准予註銷,惟書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當時已按不動產金額千分之一繳納之印花稅不可以申請退還。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地產買賣,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退還。如尚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