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立法通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華民國98 年4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7661 號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並修正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
本件修正案之特色,是在被告的緘默權與公務員的廉潔義務中取得平衡。檢察官偵辦本罪時,就被告有貪污的嫌疑以及財產異常增加的事實舉證後,因公務員對他財產的來源最清楚,所以要負起說明的責任,也就是他的緘默權應受限制。雖有認為此項陽光被打折了。但這樣的立法方式,在於避免無限上綱,把公務員直接當成貪污嫌疑犯,一旦被檢舉就得跑法院,污名化所有公務員,「無罪」推定變成「有罪」推定,侵害公務員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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