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移轉後,應重新申請始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者,其住宅用地除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可適用: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標準: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因此,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原核定適用特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其所有權已移轉,雖於取得後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尚須以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是以,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且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為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起適用。
  該處表示,最近有納稅人因其於97年5月購買的房地,未於97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97年地價稅乃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核課,不服稅捐處的處分,而向該處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前屋主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其購買後亦是供自用,應承續前屋主繼續按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主張與前揭土地稅法的規定不符,自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