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營業申報虧損,漏報營業收入,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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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為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為之處罰,以督促其善盡應作為之義務,營利事業年度發生虧損,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倘被查獲漏報營業收入,雖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然虧損而無應納稅額,還是要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有甲公司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虧損330萬元,事後經查獲漏報銷售收入600萬元,致漏報所得額110萬元,雖然甲公司加計漏報所得後仍然虧損無應納稅額,但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的金額265,000元,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是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所以本案應處以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稅收,故特別規定申報不實之處罰,如果有類似以上所述的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對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楊慶玉,電話:04-23051111轉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