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範圍內國土保安用地,不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804720650號

主旨:高爾夫球場範圍內國土保安用地,作「隔離綠帶」或「綠地」使用,實際上已不作農業生產使用,不應視為農業用地,為避免爭議,本部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轉知各地方政府農業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補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80121569號
說明:
二、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明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依本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二、依本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三、依本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者。」
三、本案依來函所稱「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建議重行研議或廢止…有關高爾夫球場屬體育館場『課徵地價稅之規定』案…」一節,查有關地價稅改課田賦之規定,係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並不在前開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範圍。本會前於98年4月13日以農企字第0980118612號函(諒達)建請 貴部轉各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有關民眾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地價稅改課田賦之案件,切勿要求民眾逕向農業單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函並副知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在案。因此,有關為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地價稅改課田賦之案件,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應不受理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