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未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人身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直系親屬保險費列報的問題,該局特別針對納稅義務人常易混淆的部分說明如下: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其中直系親屬係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至於納稅義務人申報非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所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度,即夫、妻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合併申報,在計算所得時,為能適度減輕合併申報之所得稅負擔,復設有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以發揮量能課稅之功能,故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其所得及費用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如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所支付之保險費,則不能列舉扣除,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其所支付之保險費始准於每人每年24,000元限額內扣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轉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