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者,如有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在本(6)月11日前寄交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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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果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在本(6)月11日前,以掛號直接函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就近親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但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單據,則無須寄交國稅局。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列報捐贈、保險費及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者,應檢具捐贈收據正本、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及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列報身心障礙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則應分別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則須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或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該署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俾免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