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分年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推動重大建設或開發閒置土地常編列多項補助經費核發予符合資格之營利事業領取,以達鼓勵營利事業積極參與之效果;但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土地補助款因金額鉅大,讓營利事業相當困擾,如要一次全部課稅,其負擔的稅負不輕,且因其補助之性質源自營利事業購買政府所要開發之閒置土地,是否可歸屬於土地買賣為免稅收入?
  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在今年5月間發布解釋,對於營利事業依行政院環保署所訂「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取得政府以購地並設廠為條件之土地補助款,得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公司95年2月1日因購地並取得土地產權移轉證明,縣政府依前揭要點發放第1期土地補助款2,500萬元,甲公司嗣於96年7月1日設廠完成並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取得第2期土地補助款金額2,500萬元。甲公司於95年尚無需列報其他收入課稅。惟於96年起,應將第1期款與第2期款補助金額合計5,000萬元,按地上建物之耐用年限20年分年認列應稅收入,96年應申報之收入為125萬元(5,000萬元÷20年×6月÷12月)。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領取補助款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除前揭依「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領取之土地補助款可分年認列收入外,如係研究補助費,仍應列入取得年度全數申報收入,以免因申報不符規定,除被調整補稅外,還可能需增加漏稅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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