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給付房屋租金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除補稅外,還須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業人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而房東係個人及非屬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者,營業人所給付房東之租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應於給付租金時按規定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者,除須補繳應扣繳之稅款外,還會被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付之租金乃房東之所得,房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是為確實掌握房東租賃收入,所得稅法乃規定營業人須於給付租金時辦理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使有所得之房東依法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但有些房東為逃漏租金收入,威脅或利誘營業人不要辦理扣繳。然而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所得稅法之規定,除須補繳應扣繳之稅款外,尚須按應扣繳稅額處1或3倍之罰鍰,處罰甚重。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得轄內營業人在繁榮之地段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租金10萬元,按月給付房東的租金共計150萬元,惟房東為逃漏應繳納之所得稅,威脅不續出租,要求營業人減半開立扣繳憑單及辦理扣繳。案經查獲後,除歸課房東實際租賃所得外,並就營業人未依法辦理扣繳,除責令營業人補繳稅款7.5萬元外,加處以1倍罰鍰。
  國稅局呼籲,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之處罰甚重,因此,營業人既確實有房屋之租金支出,即應規定開立扣繳憑單及辦理扣繳,使有所得之房東亦依法納稅,切勿為圖得小利而致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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