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範圍稅務局提出說明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面積限制都市土地為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為700平方公尺。
  稅務局說,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故如夫妻各有土地,且均設籍同地或分開設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至夫或妻如另有其他土地,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夫及妻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之面積,仍應以不超過上項限制者為限。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