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再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釋疑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同一年度買進法拍屋後再出售?為何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公告現值不是一年調整一次嗎?稅務局說: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拍屋的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是以拍定價額作為移轉價格,拍定人於同年度出售土地,因公告現值高於拍定價格,其差額的部份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一般申報移轉案件,不論實際成交價格是高或低於當年度的公告現值,都須依公告現值作為移轉價值核課土地增值稅,當年度買賣後再移轉都無增值,應納稅額為零。然法院拍賣案件則不同,拍定價格高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與一般申報案件無異,以公告現值作為移轉價值,當低於時,則以拍定價額為移轉價值,拍定人的前次移轉現值將較以一般申報案件取得土地者為低,日後要移轉時,需要負擔的增值稅當然會較多。民眾對地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本局或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