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已出售之自宅用地無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之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張君詢問購回其已出售之自宅用地,有無退還前已納土地增值稅款之適用?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5條既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張君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復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土地,與前揭條款規定不符,自不得適用。如需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