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修正蒸餾酒之應徵稅額,由原按每公升徵收185元調降為按每公升每度2.5元徵收,財政部為考量降稅利益能迅速回饋消費者及簡政便民,特定作業規定自本(六)月1日起一個月內,蒸餾酒之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得就5月31日前已稅蒸餾酒惟仍滯銷於各層營業人之存貨,依原繳納菸酒稅額超過新制應課徵稅額之差額,申請退稅。
該局又表示:財政部訂定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本作業規定已建置於本局網站並提供相關書表供下載,申請對象為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原已繳納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限。
申請滯銷存貨退稅應檢附銷貨統一發票、進口證明書、繳款書及進銷存帳載資料等供查核,退稅申請書各欄需詳細填報,於存貨數量欄載明,自有已稅出廠或進口尚未銷售存貨合計數及下游各階段存貨合計數,並需填報製造日期或產製批號以利日後追溯、回收工作。
該局特別呼籲,對於已核准退稅之業者及產品名稱及金額,國稅局將於網站公告,促使其反映於售價並全數回饋消費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法補稅並處罰。【#31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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