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綠色環保並達成節能減碳目標,發展節能交通工具產業,已為世界發展趨勢。政府為鼓勵車輛業者自行開發或引進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業經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此次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最大重點在於:
一、規範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稅率之馬達馬力標準。 二、自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三、增訂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

該局特別呼籲,無論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只要是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若廠商產製或進口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屬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的電動車輛,僅得減半徵收貨物稅,非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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