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加工比率超過三成者不得享受五年免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為求分工績效,常會將產品之部分產製過程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不過,適用五年免稅優惠的廠商必須特別注意,因為委外加工比率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免稅所得額的多寡。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的規定,適用五年免稅的公司在免稅產品的產製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者,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之總製造成本之比例超過30﹪者,該項產品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其在30﹪以下者,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予以免稅待遇。
   以某家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之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為例,其列報適用五年免稅所得額1,000餘萬元,其中該公司自行申報的委外加工比率為25﹪,南區國稅局初步核對結果,甲公司95年度加工費項目申報數為500餘萬元,總製造成本為2,000餘萬元,委外加工比率確為25﹪(500萬÷2000萬),並未超過30﹪;惟該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其他製造費用項目時,發現什費項下列報處理費120餘萬元,經查對合約及憑證等資料,確認該項處理費是甲公司委託其他廠商代為處理廢棄物所支付費用,屬於加工費性質,乃重行核算甲公司96年度的委外加工比率為31﹪【(500萬+120萬)÷2000萬】,已超過上述30﹪之門檻,甲公司因此被取消96年度的免稅優惠,必須補繳稅款250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依規定計算免稅所得時,應注意委外加工成本是否超過投資計畫產品總製造成本之三成,以免影響適用五年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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