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始能適用新的免稅額及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租稅之課徵,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54號解釋:「現行遺產稅法既無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則該法第8條但書對於繼承開始在該法公布以前之案件,自不適用。」及改制前行政法院54年度判字第179號判例:「原告系爭之51年度所得稅,在實體上固應適用舊法,惟其稽徵程序開始時,現行所得稅法已經施行,程序上自應適用新法。」可資參照。此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有關稅率及免稅額屬實體事項,又無追溯適用之規定,是以修正條文公布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始有適用。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才可以適用新法,若死亡日或贈與日發生於98年1月22日前仍應適用舊法之規定。

關於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正內容與舊法差異最大者為免稅額及稅率,遺產稅免稅額由779萬元調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由111萬元調高至220萬元,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徵稅率皆由以往的累進稅率改成單一稅率10﹪。該局進一步指出,98年1月22日前已完成登記且已核定之贈與稅無法辦理撤銷;另外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生效前死亡,雖然遺產稅申報期限至公布生效後始屆滿,惟關於免稅額及稅率,並不能追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