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憑證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仍有許多民眾來電詢問究竟那些憑證應課徵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下相關之契據憑證需要課徵印花稅(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