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24條稅捐保全規定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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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稅捐保全之規定業經總統98年5月13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841號令公布修正,本次修正條文增訂第4項,即規定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該局同時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於去年至今陸續修正,欠稅人限制出境的門檻,個人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營利事業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另外,正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個人由75萬元放寬到150萬元、營利事業由150萬元放寬到300萬元;同時也將限制出境的期間,從無限期,改以5年為限,此次的修正,更增加了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更保障了納稅義務人權益,以適應時代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