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3至4月份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98年5月25日開出,請民眾記得對獎並在期限內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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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3至4月份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98年5月25日開出,並自6月6日起3個月內領獎,請民眾記得對獎並在期限內兌領獎金。但該局提醒,民眾於統一發票對獎時,請檢視有無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各款不得給獎事由,以免領獎時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收執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得兌獎:(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二)發票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四)已註明作廢者。(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發票。(六)依規定按日彙開之發票。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該局指出,依前揭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9款規定,統一發票如逾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即喪失兌獎資格,請中獎人務必於領獎期限內至郵局兌領獎金。另應注意夜間郵局並未開辦中獎統一發票兌領業務,中獎人若於領獎期限最後一天始前往夜間郵局領獎,將造成該張中獎發票逾期無法領獎。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