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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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繳納應自繳稅款之欠稅案件,國稅局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辦理相關禁止財產處分或限制出境之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者,即屬稅捐稽徵法所稱之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個人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尚未繳納應自繳稅款者,請儘速自行向金融機關補繳,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尚未收到國稅局催繳書,而可不予理會,如因而遭國稅局禁止其財產處分或限制出境,除須繳清全數稅款外,還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始得解除上述稅捐保全處分。
(聯絡人:徵收科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