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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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行政院院會於本日(98年6月11日)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國民中、小學與私立初級中、小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之規定,並明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役軍人之薪餉及國民中、小學與私立初級中、小學教職員之薪資,分別於44年及68年修法予以免稅,實施迄今已逾數十年。當時係基於動員時期之背景及為使從事國民教育與幼稚教育工作人員享有免稅優惠之考量。惟隨著時空變遷,上開基於身分別、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有違所得稅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各界迭有取消免稅之建議。案經提報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配套措施部分由行政院相關權責機關另作處理」,該部爰擬具上開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今日行政院院會即是審查通過該部所研擬之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係取消職業、身分別免稅規定,為我國租稅史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使我國所得稅制與時俱進,落實租稅公平,建立合理稅制。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可徵起之稅收預估約160億元,將作為教育部、內政部及國防部規劃配套措施之經費來源,教育部將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行政或輔導人力、調增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合計98.1億元;內政部則補助托兒所教保人員教保費、臨時助理教保人員人事費及其他學齡前兒童照顧服務,合計4.1億元;國防部是調整志願役勤務加給57.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