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工程請記得要按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甲工程公司經理電洽,原工程合約工期在1年以內,但到第2年還是沒有實際完工,要如何申報營所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合約的工期在1年以內,但實際施工期間超過1年尚未完工,又不屬於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的情形時,應在工期超過1年所屬年度採完工比例法計算收入、成本及損益,不可按各期實際收取之金額認列為收入,以免被調整補稅。
另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的工程時,其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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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智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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