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免納印花稅。該局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之收據,免納印花稅。惟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對外收取費用,所出具對外生權利義務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 埔里分局2982054轉206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