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合約書因故解約 已繳納之印花稅不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合約書簽訂後因故解約,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或已繳納之印花稅能否申請退還?

 該處表示,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縱使後來合約所載事項未履行而解約,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印花稅。亦即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之外,均不得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印花稅問題,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