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稅單傳真執行處,欠稅執行命令即取消!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抱怨,因一時疏忽,忘記繳納應納稅捐,直至收到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時,才恍然發現尚有稅款未繳,疲於往返於行政執行處補發稅單繳納,滋生困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遇到上述情形,可就近到居家附近的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局及所轄各分局現場繳納,並以傳真方式向行政執行處銷案。同時自97年6月1日起,於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單上亦增設條碼,只要繳稅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以持現金及催繳通知單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全省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如此可以節省很多的交通時間。
該局強調,各項稅捐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獲繳納時,依法必須移送強制執行,一旦經執行或傳繳,除必須繳本稅外,還要負擔滯納金,因此請民眾務必留意各稅單上標示之繳納期間,依限繳納,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