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未辦登記罰則重請勿疏忽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違反者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若有逃漏稅者,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所逃漏稅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稅務局指出:本縣屬縣農業,人民生活純樸,前往娛樂場所消費能力遠不及大都市,一般經營娛樂業者擺設遊戲機台數量或KTV包廂房間數量通常不多,每月所查定娛樂稅額為數甚少,該稅務局籲請業者尚未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至南投總局或埔里分局或竹山分局辦理,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洽詢: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