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農地空置不為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農地地目之土地,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空置不為農業用地使用者,核與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不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 集 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另同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故如公共設施未完竣之都市農地空置不為農業使用者,依規定應改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