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房屋改建未領使用執照前,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拆除舊屋重新建造房屋,在改建期間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會不會被取消?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67年8月4日台財稅第35222號函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房屋改建未領使用執照前,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起跳,二者相差5倍以上,為保障民眾權益,原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拆除舊屋重新建造期間,還是可以繼續以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要注意的如僅拆除房屋未有改建者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條件。民眾對地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