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該標準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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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稅政,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財政部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2部分:(一)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得免罰或減輕處罰之標準,將其因登錄錯誤而造成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或短漏報銷項稅額之違章案件,適用減免處罰標準之錯誤比率分別由5%及7%以下,提高為7%及10%以下。(二)增訂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得免罰或減輕處罰之標準,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對於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之稅務違章案件,雖已提供減輕或免予處罰之依據,惟為配合電子商務之推展,營業人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將可有效降低徵納雙方之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達成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且網際網路申報可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檢核錯誤,申報資料即時上傳亦較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具有即時性,是以,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如有短漏報稅額,其違章情節相對較為輕微,爰對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而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之案件,放寬適用免罰及減輕處罰標準,亦即其多報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或少報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分別為7%及10%以下者,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鑑於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較一般營業人具備嚴格之審核標準,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能性相對較低,違章情節亦相對較為輕微,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誘因,爰將是類營業人納入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
  另為避免營業人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使用率過低,仍可適用優惠之減免處罰標準致有取巧之虞,並避免要求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使用率偏高,致失卻推廣使用誘因,爰規定營業人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者,始可適用此一優惠之減免處罰標準,以提供營業人適度之誘因。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考量電子發票之開立及接收,其買賣雙方營業人之資格及出力程度有別,且有部分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尚未全面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等原因,對於開立及接收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允宜有不同減免處罰標準,爰明定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用免罰及減輕處罰標準,分別為其少報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及10%以下者,及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分別在5%及7%以下者,皆可予以免罰或減輕處罰。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本標準第2條第5款內容因已納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但書規定,爰併予刪除該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