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除息日後繼承公開上市股票,仍應將配發之股利併同股權價值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詢問:我父親死亡時遺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日前配發股利,該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被繼承人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所遺之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嗣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上開股票所領得之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依法應納所得稅。反之,如被繼承人係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該項股利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將股利併同上開股票申報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除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假設陳老先生往生時遺有××公司股票1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為40元,公司配發股票股利1元,若陳老先生於除權除息日前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之股權價值為40萬元(1萬股×40元)。反之,陳老先生於除權除息日後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之股權價值為44萬元[1萬股×(1+1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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