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資將戶籍遷出重購之自宅用地會被追繳已退環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該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符合下列3要件者可免追繳已納之土地增值稅:1.「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2.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3.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但是重購之土地如非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而係因投資置產將戶籍遷出新購地,縱使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不可不慎。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君因投資置產將戶籍遷出新購地遭該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頃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納稅義務人之戶籍遷出原因係為另購法拍屋,並不在財政部函釋列舉原因之範圍內,並無該等函釋之適用而遭判決駁回。所以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遷出戶籍或未設於該地須符合上揭法令列舉項目,以免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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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 人:法務科 李志宏 電話:8952-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