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得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電子公司會計室主任孫小姐電洽,公司97年1月1日購得小客車1部,購買價格420萬元,耐用年數以5年計算,每年可否提列折舊70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非租賃業的營利事業新購置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以不以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折舊,不予認定。
國稅局提醒,該項小客車如於97年12月16日出售,由乙小客車租賃公司出價330萬元,電子公司可依原成本價格420萬元,按每年提列折舊70萬元後的未折減餘額350萬元,來申報97年度出售財產損失20萬元,而乙小客車租賃公司可依取得成本330萬元,按未使用年數,每年提列折舊。
另國稅局呼籲,該項小客車如至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供公司營業使用,公司可按殘值,自行預估可再使用年數,按原提列折舊方法,繼續每年提列折舊。【#3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智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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