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若登記在兄弟姐妹名下所有,則土地無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長輩過世後,遺產當中房屋由哥哥繼承,土地則為自己繼承,則該土地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 地上房屋屬於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三、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四、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因為前述案例中,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的哥哥所有,而兄弟姐妹屬於旁系親屬,並非上列規定中的直系親屬,所以並無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