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追繳原退還稅款。如需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