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更登記時,所附之登記清冊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時,所檢附之登記清冊或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業經財政部函釋,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課徵範圍。
  
  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時,所檢附之登記清冊或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尚非屬上開法令規定之應稅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