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重劃區之土地再行移轉,繼承原因發生日期決定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曾有民眾對於同樣是繼承取得之重劃區土地再移轉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大不相同感到疑惑。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然而因繼承取得重劃區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就必須以繼承原因發生日期為認定標準。倘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前,而重劃後始辦竣繼承登記者 (重劃前後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為認定標準),繼承人於再行移轉該土地時,可減除繼承人負擔之重劃費用以計算漲價總數額,同時土地增值稅亦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反之,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者,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其於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則無法主張扣除重劃費用,並且土地增值稅亦無法減徵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