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前二年提領現金轉贈子女,經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被繼承人陳君生前銀行存款以現金提領方式轉存其子女帳戶,意圖規避遺產稅,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贈與情事經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邇來審理陳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其子女申報陳君銀行存款與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換算之存款金額顯不相當,經查調陳君生前資金往來情形,進一步發現其多次將大額銀行存款以現金方式提領。經該局就往來銀行查核比對,查獲其提領之現金,大部分轉存其子女帳戶,乃依法核課陳君贈與稅,又因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財產,因死亡時已無該筆財產即無須列入遺產申報,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子女之配偶等親屬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