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全額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楊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分期付款購買進口汽車240萬元,尚有分期付款180萬元尚未付,其遺產稅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進口汽車240萬元,倘符合本法第16條第6款規定,屬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者,依法可將其中80萬元部分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另160萬元部分則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至分期付款截至死亡日尚有180萬元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者,可全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18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