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課稅,該財產於再次繼承時得依法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甲父贈與甲君房屋乙棟,於甲父死亡時,已將該筆房屋列為甲父之遺產申報遺產稅,並完納稅款,2年後甲君死亡,該筆受贈而來的房屋,是否可不計入甲君遺產總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以林女士所提問之情節而言,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甲父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於甲父死亡時,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甲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者,該項財產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應准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即該筆受贈而取得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符課稅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