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夫妻贈與移轉土地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雖該土地前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才能繼續享受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土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之規定。

稅務局指出,很多民眾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後,常誤以為同是自家人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用途並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前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致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影響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權益。

該局再次提醒新所有權人,申請時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