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放之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我兒子在宜蘭一家化學工廠工作,年初在清理化學油槽時,不慎吸入毒性化學物質而昏倒不省人事,經送醫治療,嗣後檢據申請補助,經宜蘭縣政府查證後發給6,000元的職業災害慰助金,請問該慰助金應否列入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發生勞工職業災害的事例常有所聞,為使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的勞工,獲得慰助,紓緩其災後身心上的困頓,各級政府多有制定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補助制度,而該等慰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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