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企業併購記存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財產,因公司合併變更為合併後存續公司,如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其土地移轉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存續公司名下。 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申報人於併購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併購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申報人逾併購基準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其土地移轉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存續公司名下。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